數學原理 TXT免費下載 羅素 全集免費下載 有這種與函項與黑格爾

時間:2017-04-13 15:56 /架空歷史 / 編輯:林磊
《數學原理》是羅素著作的現代魔法、其他、末世類小說,作者文筆極佳,題材新穎,推薦閱讀。《數學原理》精彩節選:有一些更老的悖論(其中有一些是為希臘人所知导的)我覺得引起了類似的問題,雖然我以

數學原理

主角名稱:函項蘇格拉底有這種人所黑格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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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原理》精彩章節

有一些更老的悖論(其中有一些是為希臘人所知的)我覺得引起了類似的問題,雖然我以的一些作者認為這些悖論是另外的一種。其中最著名的是那個關於克利特人艾皮米尼地斯的悖論。他說所有的克利特人都是說謊的人。這就使人問,他說這話,他是不是不說謊。如果一個人說:"我是說謊呢",這就是這個悖論所表現的最簡單的形式。如果他是說謊,那麼他是說謊就是一個謊,因此他就是說實話;但是如果他是說實話,他就是說謊,因為那是他說他正在做的事。這樣,矛盾就是不能避免的。聖保羅曾經提到過這個悖論①。可是他對於這個悖論的邏輯方面並沒有興趣。他所興趣的是,這個悖論證明異徒是的。但是數學家們可以把這些難以索解的問題打發開,以為是和他們的科目毫無關係,雖然他們不能把是否有一個最大的基數或最大的序數這些問題置之於不顧,這兩個問題都使他們陷入矛盾。關於最大序數的矛盾是在我發現我的矛盾之被布拉福爾提發現的。但是他的這件事是複雜得多,因此我也就以為在推理上是有些小小的錯誤。無論如何,因為他的矛盾遠不象我的矛盾那麼簡單,乍一看來好象摧毀的量不是那麼大。可是,結果我不得不承認其嚴重是一樣的。

在《數學的原理》裡我並沒有公然說我已經找到了一個解決的方法。我在那本書的序言裡說:"發表一本包那麼許多未曾解決的爭論的書,我的解釋是,經過研究,在第十章中所討論的矛盾,我看不出最近有得到適當解決的希望,對於類的質最近也沒有希望看得更更透。有些解決的辦法曾使我得到一時的足。來常常發現這些解決的辦法是有錯誤的。這種發現使人覺得,好象是較時間的思索也許可以得出一些表面看來是意的學說,有了這些學說,問題就顯不出來了。因為這個理,只把困難說出來,比等下去一直到我相信一個幾乎一定是錯誤的學說中有真理,好象是要更好一點。"在討論矛盾的那一章之末我說:"上面所說的矛盾不包特殊的哲學。這種矛盾是直接起源於常識。這種矛盾唯一解決的辦法是放棄某種常識的假定。只有以矛盾為滋養的黑格爾哲學才能不關心,因為它處處遇到與此類似的問題。在任何別的學說裡,這樣一個正面的戰要你做出一個答覆,否則就是自己承認沒有辦法。幸而,就我所知,在《數學的原理》的任何別的部分,沒有別的與此類似的困難出現。"在書的附錄裡我提出型別說可以給予一個言之成理的解釋。最信這個學說會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在我從事寫作《數學的原理》的時候,我只把這個學說讹锯規模。

這個學說在此情形之下是不能勝任的。我在那個時候所得到的結論表現在這本書的最一段裡:"總括起來說,看來第十章的那個特別的矛盾是被型別說解決了。只是,至少有一種很類似的矛盾大概是不能用這種學說解決的。看來所有邏輯的物件或所有命題,全一種基本的邏輯上的困難。這種困難的完解決是什麼,我還沒有發現到;但是因為它影響推理的基礎,我懇切盼望所有治邏輯學的人對它加意研究。"

《數學的原理》寫完之,我準備決意對於這些悖論找到一個解決。我覺得這幾乎是對我個人的一個戰,而且,如果不得已,我就要花掉我整個的餘年來應戰。但是有兩個理由我以為這是極其不愉的。第一,我覺得這整個問題是無足重的。我極不願意把注意集中在一件並不見得實在是有趣的事情上。第二,恁其我怎麼努,我沒有展。一九○三年和一九○四年這一整個時期,我差不多完全是致於這一件事,但是毫不成功。我第一個成就是一九○五年季的敘述學說。這個學說我將在下文談到。在表面上看,這是和這些矛盾沒有關係的,但是來一種沒有想到的關係出現了。最,我看得十分清楚,型別說的某種形式是極關要的。我現在不著重來講在《數學原理》裡講到的那個學說的特殊形式。但是我仍全然信,沒有這個學說的某種形式,這些悖論就無法解決。

正當我在尋一個解決辦法的時候,我覺得如果這個解決完全令人意,那就必須有三個條件。其中的第一個是絕對必要的,那就是,這些矛盾必須消失。第二個條件最好備,雖然在邏輯上不是非此不可,那就是,這個解決應該儘可能使數學原樣不。第三個條件不容易說得正確,那就是,這個解決仔想來應該投一種東西,我們姑名之為"邏輯的常識",那就是說,它最終應該象是我們一直所期待的。在這三個條件之中,第一個當然是大家所公認的。可是第二個是為一個很大的學派所否認的,他們認為分析的很大一部分是不正確的。那些以善用邏輯而自的人以為第三個條件是不重要的。舉例來說,奎尹授曾製作出一些系來。我很佩這些系的巧妙,但是我無法認為這些系能夠令人意,因為這些繫好象專是為此創造出來的,就是一個最巧妙的邏輯學家,如果他不曾知這些矛盾,也是想不到這些系的。但是,關於這一個問題已經出現了大量而且很奧的文獻,其微的地方我就不再多說了。

撇開困難的專門節不談,我們可以把型別說的梗概說一說。也許研究這個學說的最好的辦法是考查一個"類"的意義是什麼。我們先用一個平凡的例子來說明。假定飯請你吃飯的主人在三種甜食裡面請你選,要你吃一種或兩種,或三種都吃,隨你的意。你可以有多少辦法呢?你可以都謝絕。這是一種辦法。你可以在甜食之中取一種。這有三種不同的可能的辦法,所以你又有三種選擇。你可以選得甜食之中的兩種。這又可能有三種辦法。或者三種甜食你都要。這給你一個最的可能。這樣說來,可能的總數是八,也就是23。不難把這個程式歸納成通則。假定在你面有n那麼多的東西,你想知在n之中一個不選,或選幾個,或者都要,一共有多少選擇。你就要知,辦法的數目是2n。用邏輯的語言來說:一個有n項的類有2n那麼多的次一級的類。如果n是無限的,這一個命題仍然是正確的。坎特所證明的是,即使在這一個例子中,2n是大於n。如果像我那樣把這個應用於宇宙中的一切事物,我們就得到這樣一個結論:事物的類是多於事物。因此類就不是"事物"。但是,因為沒人十分懂得這句話裡"事物"這個字是什麼意思,把我們所已經證明出來的東西很確切地說出來是不很容易的。我所不能不得出來的結論是:類不過是說話時的一種方而已。在我寫作《數學的原理》的時候,關於類這個問題我已經有些覺得沒有辦法。可是,我那時候表達意思所用的語言,我現在想來,是不應該那麼有實在論的彩的(實在論是取經院哲學上的意義)。我在那本書的序文中曾這樣說:

"討論難以界說的東西(佔哲學邏輯的主要部分)是想法子把這些實看得清楚,也是使別人看明這些實,這樣,我們的心理也許對於這些實有一種認識,和認識的顏或菠蘿的味一樣。凡我們獲得難以界說的東西主要是在分析過程中必然留有殘餘的時候(現在所說的例子就是如此),知一定有這樣的實往往比實際上覺察到這些實要容易一些;有一種過程,這種過程和發現海王星的過程相類似,只是有一個不同之點,就是,用精神的望遠鏡來尋那個已經推論出來的實,這個最的階段往往是從事這件事情最困難的部分。關於類這個例子,我不得不坦地說,我沒有看出有任何概念可以足類這個概念的必要條件。在第十章中所討論的矛盾,證明有些東西不大對,但是,這究竟是什麼我一直看不出來。"

我現在對於這件事的說法應該有些不同了。我應該說,假定有任何命題函式,比如說?fx,那麼x的值就有一個相當的範圍,就這個值的範圍來說,這個函式是"有意義的",也就是說,不是真就是偽。如果a是在這個範圍之中,?fa就是一個命題,這個命題不是真就是偽。除了用一個常數代替x這個數以外,關於一個命題函式,還有兩件事可做:一件是說它永遠是真;另一件是說它有時是真。"如果x是人,x就不免於"這一個命題函式永遠是真;"x是人"這一個命題函式有時是真。所以關於一個命題函式有三件事情可做:第一是用一個常數來代替數;第二是對於這個函式的一切值加以斷定;第三是對於一些值,或者至少一個值,加以斷定。

命題函式本只是一個式子而已。它並不對於什麼加以斷定或否定。同樣,一個類不過是一個式子而已。它只是談使這個函式為真的數的那些值的一種方方法而已。

關於上面所說解決這個問題所需要的三個必要條件之中的第三個條件,我曾提出來一個學說,這個學說好象是不別的那些邏輯學家的意的。可是在我看來,這個學說仍然是正確的。這個學說可以述之如下:當我對於一個?fx函式的一切值加以斷定的時候,我斷定的若要明確,x所能採取的值就必須是明確的。那就是說,x所可能有的值必須有一個總

如果我現在而創立以那個總來說明的新的值,這個總好象就因此擴大了,而且與它有關的新的值也就因此和那個擴大了的總有了關係。但是,因為新的值不能不包括在這個總之中,這個總就永遠追不上這些新的值,這個過程就好象你想要跳到你的頭的影子上。我們用那個關於說謊的人的悖論最能簡單地對於這一點加以說明。那個說謊的人說:

"不論我說什麼都是假的"。事實上,這就是他所說的一句話,但是這句話是指他所說的話的總。只是把這句話包括在那個總之中的時候才產生一個悖論。我們不能不把涉及命題總的命題和不涉及命題總的命題加以區分。那些涉及命題總的命題決不能是那個總之中的份子。第一級命題我們可以說就是不涉及命題總的那些命題;第二級命題就是涉及第一級命題的總的那些命題;其餘仿此,以至無窮。所以我們那位說謊的人現在就不能不說:"現在就是肯定一個第一級的偽命題,這是偽的。"但這本是一個第二級的命題。

所以他不是說出任何第一級的命題。因此他所說的簡直就是偽的,說它也是真的這種議論不自破。這種論證完全可以用於任何高一級的命題。

我們可以發見,在一切邏輯的悖論裡都有一種反的自指,這種反自指應該據同樣的理由加以指斥。那就是說,它包講那個總的某種東西(這種東西又是總中的一份子)。如果這個總已經固定了,這種東西才有明確的意義。

我不能不坦地說,這個學說還沒有獲得廣泛的承認。但是我還沒有見到能使我信的反對這個學說的論證。

面曾經提過的敘述學說是在發表於一九○五年《心》學報的我的一篇文章《論指示》中第一次提出的。那時的那位編輯人覺得這個學說很不理,他請我重加考慮,不要要照原樣發表。但是,我相信這個學說是正確的,我拒絕讓步。

這個學說來得到普遍的承認,大家以為這是我對於邏輯最重要的貢獻。的確,現在那些不相信名稱和別的字之間是有區別的人對於這個學說是有一種反應。但是我認為只有在那些沒有過數理邏輯的人之中才有這種反應。總而言之,我在他們的批評裡看不出任何正確來。可是我承認,也許名稱學說要比我有一個時期所想的稍微難一點。可是我暫時把這些困難擱下不管,來講一講普通所用的常語言。

我曾取"斯考特"這個名稱和"《威弗雷》的作者"這個敘述之間的對比來作我的論證之用。"斯考特是《威弗雷》的作者"這個命題是表示一個同一,不表示一個同義反復。

佐治第四想知斯考特是不是《威弗雷》的作者,可是他並不想知斯考特是不是斯考特。雖然這使每一個未曾研究過邏輯的人都能瞭解,對於邏輯學家卻是一個謎。邏輯學家們認為(也可以說從認為),如果兩種措辭是指一種東西,包其一措辭的一個命題就永遠可以被包另一種措辭的一個命題所代替,而不失其為真,如果原來那個命題是真,或不失其為偽,如果原來那個命題是偽。但是,我們已經說過,用"斯考特"代替了"《威弗雷》的作者"之,你可以把一個真命題成一個偽命題。這表明不能不把一個名稱和一個敘述加以區別:"斯考特"是一個名稱,可是"《威弗雷》的作者"就是一個敘述。

名稱與敘述之間另外一種重要的分別是,如果一個名稱沒有所指,它在一個命題裡就沒有意義,而一個敘述卻不受這種限制。我對麥農的工作原是表很大的敬意的,他卻看不出這種區別來。他曾經指出,我們可以提出一些命題來,其邏輯的主辭是"金山",雖則金山並不存在。他的持論是,如果你說金山並不存在,顯然你所說的有一種東西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金山:所以金山一定是存在於柏拉圖哲學裡某種渺茫的有的世界之中,因為,若不是如此,你的那個金山不存在的命題就是沒有意義的。我老實說,在我想出敘述學說以,我覺得麥農這種論證是令人信的。這個學說的要點是,雖然"金山"在文法上可以是一個有意義的命題的主辭,這樣一個命題,如果正確地分析了以,就沒有這樣一個主辭了。"金山不存在"這個命題就成了"就x的一切值來說,'x是金的而且是一座山'這個命題函項是偽的"。"斯考特是《威弗雷》的作者"這個命題成了"就x的一切值來說,'x寫了《威弗雷》'等於'x是斯考特'。"在這裡,"《威弗雷》的作者"的字樣就不再出現了。

這個學說還了"存在"是什麼意思。"《威弗雷》的作者存在"意思是說"有一個c的值,就這一個值來說,x寫了《威弗雷》'永遠等於'x是c'這一個命題函項是真的。"

從這個意義來說,存在只能用來說一個敘述,而且,經過了分析之,就可以見出是一個命題函項的例子,至少就項的一個值來說是真的。我們可以說"《威弗雷》的作者存在",我們也可以說"斯考特是《威弗雷》的作者",但是"斯考特存在"是不正確的說法。這種說法最多能解釋為有這種意思:"名斯考特的那個人存在",但是"名斯考特的那個人"是一個敘述,不是一個名稱。凡是把一個名稱適當地當做一個名稱用的時候,說"它存在"是不正確的。

敘述學說的主要之點是,一個短語對於一句話的意思可以有所貢獻,若是單獨用的時候就完全不有任何意義。就敘述來說,關於這一點有精確的證明:如果"《威弗雷》的作者"是指"斯考特"以外的什麼東西,"斯考特是《威弗雷》的作者"就是偽的,實際上這個命題並不偽。如果"《威弗雷》的作者"是指斯考特,"斯考特是《威弗雷》的作者"就是同義反復,而實際上並非如此。所以,"《威弗雷》的作者"既不指"斯考特",也不指什麼別的東西。那就是說,"《威弗雷》的作者"什麼也不指。證訖。

第八章《數學原理》

數學方面

大家只從哲學的觀點來看《數學原理》,懷特海和我對此都表失望。對於關於矛盾的討論和是否普通數學是從純乎邏輯的提正確地演繹出來的問題,大家很有興趣,但是對於這部書裡所發現的數學技巧,大家是不興趣的。我從只有六個人讀了這部書的面幾部分。其中三個是波蘭人,來(我相信)被希特勒給清算掉了。另外三個是得克薩斯州人,來被同化得很意。甚至有些人,他們所研究的問題和我們的問題完全一樣,認為不值得查一查《數學原理》關於這些問題是怎麼說的。我舉兩個例子:大約在《數學原理》出版十年之,《數學紀事》發表了一篇文,其中一些結果我們在我們的書裡的第四部分不約而同早已經出來了。這篇文章裡有些錯誤,我們卻避免了,可是沒有一個正確的地方不是我們已經發表過的。這篇文章的作者顯然完全不知他的這種工作早已經有人先他而為之了。第二個例子是在我在加利福尼亞大學和萊申巴赫同事的時候出現的。他告訴我,他有一項發明,他把數學歸納法引了。他名之為"超限歸納法"。我對他說,這個問題是在《數學原理》的第三卷裡充分討論過的。過了一個星期,他對我說,他已經證實了這一點。我想在本章裡儘可能不過於專門,從數學的觀點,不從哲學的觀點,把《數學原理》我認為重要的幾方面解釋一下。

我先從一個問題著手,這是一個哲學上的問題,也同樣是一個數學上的問題,就是,關係的重要。在我的論萊布尼茨的書裡,我曾著重討論過有關係的事實和命題的重要,和這些相對立的是由本--和--屬而成的事實和由主辭--和--賓辭而成的命題。我發現對關係所持的偏見在哲學和數學裡是發生了不良影響的。正象萊布尼茨未獲成功的努一樣,布林的數理邏輯是討論類的包的,而且只是三段論法的一種發展。皮爾斯曾出一種關係邏輯,但他是把關係當作一種由雙而成的類。這在技術上是可能的,但是並不自然而然地把注意引向重要的東西。在關係邏輯裡重要的東西是與類邏輯不同的東西。關於關係,我在哲學方面的意見有助於使我著重一種東西,這種東西結果得極為有用。

在那個時候,我幾乎是只把關係認做是內包。我想到了這樣一些句子:"x在y之"、"x大於y"、"x在y之北"。那時我覺得(我現在確是仍然覺得),雖然從一種形式演算法的觀點來看我們可以把關係當做一有序的偶,可是使這一成為一個統一的只是內包。當然,類也是如此。使一個類成為一個統一的只有那個為類中的各項所共、又為各項所特有的內包。凡是我們對付一個類,其中的項我們無法列舉的時候,上面所講的理是顯而易見的。就無限的類來說,無法列舉是很明顯的,可是大多數有限的類也正是如此。舉例來說,誰能列舉蠼螋這個類其中的各項呢?雖然如此,我們還是可以說出一些關於一切蠼螋的命題來(或真或偽),我們之所以能夠如此,乃是由於使這個類所以能夠成立的內包。以上所說各點也一樣可以用於關係。關於時間上的次序,我們有很多事情可說,因為我們懂得"在先"這個字的意思,雖然x在y之先這樣的x,y一切的偶我們是無法列舉的。但是對於關係是偶的類這種見解還有一個反對的議論:這些偶必須是有序的偶,那就是說,我們必須能夠分別x,y這個偶和y,x這個偶。若是不藉內包上的某種關係,這是做不到的。只要我們只限於類和賓辭,就不可能解釋次序,或把一個有序的偶和無序的一個兩項的類加以區分。

所有這些都是我們在《數學原理》裡所發展出來的關係演算法的哲學背景。我們不得不把各種概念用符號來表示,這些概念在以是數理邏輯學家們沒有得顯著的。這些概念中最重要的是:(1)由一些項而成的類,這些項對於一個既定的y項有R關係;(2)由一些項而成的類,對於這些項一個既定的x項有R關係;(3)關係的"範圍",這個範圍是由一個類而成,這個類中所有的項對於某種什麼東西有R關係;(4)R的"相反範圍",這個範圍是由一個類而成,某種什麼東西對於這個類中所有的項有R關係;(5)R的"領域",這個領域是由上面所說的那種"範圍"和"相反範圍"而成;(6)一種R關係的"反面",這是x和y之間有R關係的時候,y和x之間所的一種關係;(7)R和S兩種關係的"關係產物",這是有一個y中項的時候,x和z之間的一種關係,x對於y有R關係,y對於z有S關係;(8)複數,界說如下:有既定的某a類,我們形成一個由若項而成的類,所有這些項對於a的某項有R關係。我們可以看一看人與人的關係來作以上各種概念的例子。舉例來說,假定R是复暮與子女的關係。那麼,(1)就是y的复暮;(2)是x的子女;

(3)是所有那些有子女的人的類;(4)是所有那些有复暮的人的類,那就是說,除了亞當和夏娃以外,每人都包括在內;

(5)"复暮"關係的領域包括每個人,他或是某人的复暮,或是某人的子女;(6)"的复暮"這種關係的反面是"的子女"那麼一種關係;(7)"祖复暮"是复暮复暮的關係產物,"兄或ae?"是"子女"與"复暮"的關係產物,"堂兄兄或ae?"是孫和祖复暮的關係產物,餘可以類推;

(8)"伊通學院學生的复暮"是按這一個意義來說的複數。

不同種類的關係有不同種類的用處。我們可以先講一種關係,這種關係產生一種東西,我名之曰"敘述函項"。這是最多隻有一項對於既定的一項所能有的一種關係。這種關係產生用單數的"the"這個字的短語,如"the?fatherofx"(x的复震),"thedou-bleofx"(x的兩倍),"thesineofx"(x的正弦),以及數學中所有的普通函式。這種函項只能由我名之曰"一對多"的那種關係產生出來,也就是最多一項對於任何別的一項所能有的那種關係。舉例來說,如果你正在談一個信基督的國家,你可以說"x的妻",但是如果用於一個一夫多妻制的國家,這一個短語的意思就不明確了。在數學裡你可以說"x的平方",但是不能說"x的平方",因為x有兩個平方面所列的表裡的"範圍"、"相反範圍"和"領域"都產生敘述函項。

第二種極其重要的關係是在兩個類之間建立一種相互關係的那種關係。這種關係我名之曰"一對一"的關係。這是這樣一種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不僅最多隻有一個對於一個既定的y有R關係的x,而且最多也只有一個y,對於這個y一個既定的x有R關係。舉一個例子:止一夫多妻的婚姻。

凡是在兩個類之間有這樣一種相互關係存在,這兩個類的項的數目就是一樣的。舉例來說:不用計算我們就知妻的數目和夫的數目是一樣的,人的鼻子的數目和人的數目是一樣的。有一種特殊形式的相互關係,這種關係也是極其重要的。

這種相互關係的起因是:有兩個類是P和Q兩個關係的領域,並且在它們之間有一種相互關係,凡是兩個項有P這種關係的時候,它們的相關者就有Q這種關係,反之亦然。結過婚的官吏的位次和他們的妻的位次就是一個例子。如果這些妻不和貴族有關係,或者如果這些官吏不是主,這些妻的位次就和丈夫的位次是一樣的。這種產生相互關係的東西名曰"次序的相互關係產生者",因為不管在P領域中的各項有怎麼一種次序,這種次序總儲存在Q領域中的它們的相關者中。

第三種重要的關係型別是產生系列的一種關係。"系列"是一箇舊的,人人都熟悉的名辭,但我認為我是給這個辭以一個確切意義的第一個人。一個系列就是一個組,包項,這些項有一個次序,這個次序來源於一種關係,這種關係有三種質:(a)這種關係一定是不對稱的,那就是說,如果x對y有這種關係,y對x就沒有這種關係;(b)它一定是及物的,那就是說,如果x對y有這種關係,並且y對z有這種關係,x對z就有這種關係;(c)它一定是連線的,那就是說,如果x和y是這種關係領域中的任何不同的兩項,那麼,不是x對於y有這種關係,就是y對於x有這種關係。如果一種關係備了這三種質,它就把它領域中的各項排列在一個系列中。

所有這些質都很容易用人與人關係的例子來說明。·丈·夫這種關係是不對稱的,因為如果A是B的丈夫,B就不是A的丈夫。相反,偶就是對稱的。祖先是及物的,因為A的一個祖先的一個祖先是A的一個祖先;但是··是不及物的。在一個系列關係所必的三個質之中,祖先備兩個,不備第三個,"連線",那個質,因為,並不是任何兩個人之中,一個一定是另一個的祖先。另外一方面,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看一看一個皇室的王位繼承,兒子總是繼承复震,僅限於這個王系的祖先關係是連線的,所以這些國王形成一個系列。

上面這三種關係是邏輯和普通數學之間過渡的極為重要的關係。

現在我想而把幾種發展的大意說一說,以上所講的邏輯上的那一對於這些發展是很有用的。但是在講之,我先說幾句概括的話。

在我年的時候,人家告訴我說,數學是關於數目和量的科學,另一種說法是,數學是關於數目和度量的科學。這一個定義失之過於狹隘。第一:在傳統的數學裡所講的那些很多不同種類的數目只佔數學方法所應用到的那個範圍的一小部分,並且,為建立算術的基礎我們所不能不有的推理是和數目沒有很密切的關係的。第二:在講算術和算術的緒論的時候,我們不可忘記,有些定理對於有限的和無限的類或數來說都一樣是真的。只要可能,我們不應該只為者對於這些定理加以證明。說得更普通一些,如果在比較普遍的範圍內我們可以證明一些定理,我們認為,在特殊某類的例項中對於這些定理加以證明是一件耗費時間的事。第三:算術中的一些傳統的形式定律,即,結定律,

(a+b)+c=a+(b+c)

互定律,

a+b=b+a

以及乘法上的一些類似的定律

和分定律

a×(b+c)=(a×b)+(a×c)

我們認為證實這些定律是我們的目的的一部分。初學數學的人只學了這些定律而無證明,要不然,如果有證明,他們是用數學歸納法,因此只對於有限數是有效的。加法和乘法上的普遍定義假定因數的數目是有限的。我們竭想去掉包括以上所說那一種在內的一些限制。

用所謂"選擇"的方法,我們可以把乘法擴充套件到無限多的因數。用選舉議會的議員這個例子最容易使我們明選擇這個概念是什麼。假定在該國家裡每一個選舉出來的議員必須是選民中的一員,整個議會就是自選民而來的一個所謂"選擇"。大意是這樣:如果有一個由若類而成的類,那若類中沒有一個是零,選擇就是一種關係,從每類中出一個項來做那類的"代表"。這樣做法的數目(假定沒有一項為兩類所共有)就是這些類的數目的積數。舉例來說,假定我們有三個類,第一個是由x1,x2,x3而成,第二個由y1,y2,y3而成,第三個由z1,z2,z3而成,凡是包一個x,一個y和一個z的類就是自三類的類而來的一個選擇。無論哪一個讀者都不難有二十七種辦法來做這種選擇。

在我們採用了這種乘法的定義之,我們遇到了一種沒有想到的困難。如果類的數目是無限的,好象我們就無法確知選擇是可能的。如果這些類的數目是有限的,我們可以從每一類裡任意出一個代表來,在大選裡就是這樣;但是,如果這些類的數目是無限的,我們就無法有無限數目的任意的選,並且我們不能確知可以做出一個選擇來,除非有一個內包來得到所希望的結果。我舉一個例子:從有一個百萬富翁,他買了無數雙鞋,並且,只要他買一雙鞋,他也買一雙子。我們可以作一個選擇,從每雙鞋裡一隻,因為我們總是可以右鞋或者左鞋。所以,就鞋來說,選擇是存在的。但是,論到子,因為沒有左右之分,我們就不能用這個選擇的規則。如果我們想從子之中能夠加以選擇,我們就不能不採取一種精密得多的方法。例如,我們可以找出一個特點來,在每雙子中有一隻比另一隻更近於這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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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原理

數學原理

作者:羅素 型別:架空歷史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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